洛陽銀行此次的罰單可謂是一錯再錯的結果,根據洛陽銀監分局的處罰書顯示:
(一)洛陽銀行在業務相關制度缺失的情況下,辦理了出口商業發票貼現業務。
(二)在辦理的出口商業發票貼現業務中,洛陽銀行貸前調查不盡職,審查階段不審慎,授信審批階段流于形式,放款階段存在失職行為,貸后管理未盡責。
(三)洛陽銀行將上述業務中形成的不良資產在不符合規定情況下認定為呆賬且核銷。
(四)洛陽銀行違反內部控制相關法律法規,沒有按照該行內部制度的要求執行授信業務審查有關流程以及沒有履行不良資產核銷相關程序。
根據行政處罰依據,本案洛陽銀行觸及的法律法規條目竟達27條之多,共計罰款200萬元這么算來似乎并不算多。
洛陽銀行是河南省排名靠前的城市商業銀行,資產規模屬于中等,在過往幾年洛陽銀行也處于擴張階段,根據2017年年報,總資產2300多億,不良貸款率處于中等水平,資本充足率等指標則高出中等水平。
但因為內控的點段失效情況引發的各類案件,則是地方銀行的通病,如本案的票據貼現本身就是一種變相的貸款業務,而相較于通常的貸款,因為有票據作為類抵押物,以及貼現產生的既定利益等表面現象,讓貸款三查工作處于弱勢地位,失去了維護審慎經營的作用。
另外在本身相關制度就缺失的情況下,產生不良貸款后,洛陽銀行竟然無視規定進行核銷,這似乎不能被認定為無意識的主動行為。
主要責任人于潔琳、宋東亞被別處以7萬元和5萬元的罰款并警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