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興麟系”詐騙案四被告人一審宣判 涉案金額超八千萬
包頭11月3日電 (烏婭娜)3日,內蒙古自治區“興麟系”詐騙案在包頭中院一審宣判。
經審理查明,被告單位內蒙古興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內蒙古德邦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在簽訂和履行合同過程中,騙取被害人錢款,其中內蒙古興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至案發未退還購房客戶資金共計38176200元(人民幣,下同);內蒙古德邦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未退還購房客戶資金共計43966111元,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周某、安某分別作為興麟公司、德邦公司的總經理,在總部的指揮、控制下,對公司的運行起組織、領導、決策作用,系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其行為均已構成合同詐騙罪;被告人徐某某作為興麟公司的財務經理,其明知公司的財務情況以及錢款使用情況,仍然按照興麟公司的指示工作,系興麟公司單位犯罪中的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徐某某還按照領導指示參與銷毀應當保存的電子版財務會計憑證,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故意銷毀會計憑證罪;被告人劉某作為興麟公司的常務副總,其行為已構成合同詐騙罪。
綜上,根據各被告單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情節及對社會的危害性,包頭中院認定被告單位內蒙古興麟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380萬元;被告單位內蒙古德邦房地產經紀有限公司犯合同詐騙罪,判處罰金人民幣430萬元;四名被告人分別被判處七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并處五至十萬元罰金。
四名被告人當庭均表示上訴